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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變“E”?“FILA”訴“EILA”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1/12/24 9:51:17 瀏覽量:
“FILA”是一家頗具知名度的時尚運動品牌,憑借新穎設計和較高品質斬獲了不少粉絲。近日,一家網絡店鋪被判侵犯“FILA”注冊商標權,這是怎么回事? 因認為肖某某通過其經營的網絡店鋪銷售帶有“EILA”標識運動鞋的相關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第163333號“FILA”(下稱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在一審法院作出肖某某構成商標侵權且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的一審判決后,斐樂公司以判賠金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在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肖某某構成商標侵權的基礎上,將判賠金額提高至20萬元。 在日常生活中,將他人商標稍加變化使用在同類商品上的現象并不鮮見。該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當事人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業內人士指出,該案二審判決大幅提高賠償金額,有力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彰顯出我國司法機關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和決心。 相似標識被判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FILA”品牌由FILA兄弟于1911年在意大利創立。上世紀70年代起,“FILA”開始實施多元化策略,并對品牌Logo進行了升級。在顏色上采用獨特藍、紅組合,字母采取獨特的藝術造型組合的“FILA”系列商標沿用至今,并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斐樂公司經授權取得“FILA”系列商標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使用權。 2020年6月,一家名為“歐韓潮流女鞋店”的網絡店鋪因銷售帶有“EILA”標識的運動鞋而引起了斐樂公司的注意。 斐樂公司經公證程序在該店鋪購買了數雙運動鞋,并將其與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進行了對比。斐樂公司認為,與涉案商標相比,該標識除第一個字母為“E”,下面多一橫外,其他三個字母均相同。此外,第一個字母上面一橫使用的是紅色,且“L”與“A”相連,這與涉案商標最具有顯著性的部分完全相同,整體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 隨后,斐樂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該店鋪經營者肖某某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 在一審過程中,肖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泉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肖某某的相關行為侵犯了斐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斐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肖某某侵權所受損失或肖某某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泉州中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賠償斐樂公司2萬元。 對于該判決,斐樂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雖然認定了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但是在酌定賠償金額時并未考慮“FILA”品牌的知名度及上訴人投入的合理費用等因素,2萬元判賠金額過低,不足以懲戒涉案惡意侵權行為。于是,斐樂公司將該案上訴至福建高院。 二審提高賠償金額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該案二審期間,斐樂公司提交了關于肖某某在一審判決后仍在銷售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肖某某依舊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合議庭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斐樂公司二審期間通過公證方式購買到的被訴侵權運動鞋上的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因此,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確定的賠償額是否適當!痹摪付䦟弻徟虚L蔡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那么,二審法院作出提高判賠金額的依據是什么呢?對此,蔡偉繼續解釋到,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肖某某在其開辦的‘歐韓潮流女鞋店’網絡店鋪上銷售的兩款侵權產品銷售量共計1540件,單價為每雙368元,可計算出銷售金額為56.6萬余元。另外,這兩款侵權產品顯示的庫存為近3萬雙!辈虃ソ榻B,由于肖某某經合議庭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對于斐樂公司提交的經公證的網店的公開銷售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銷售金額及侵權獲利的計算依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服裝零售利潤率為32.4%,而侵權產品由于普遍成本低于正品,一般情況下,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率還要高于銷售正品的利潤率。如上所述,按照該利潤率,可以得出肖某某的獲利至少為18.3萬余元。 此外,蔡偉補充到,從侵權的主觀過錯來說,肖某某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其在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后未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將其淘寶店名進行更名后繼續實施銷售侵犯斐樂公司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可見肖某某侵權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結合上訴人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以及上訴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一審法院判決肖某某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2萬元顯然偏低,責任承擔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適應,不足以對惡意侵權行為施以足夠的懲戒。因此,合議庭依據商標法前述規定,根據肖某某的侵權獲利及上訴人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取證、聘請代理律師參加訴訟等費用,依法將賠償額調整為20萬元,另對一審訴訟費分擔亦作相應調整。 “相關從業者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通過優質服務和打造自主品牌拓展市場,傍他人品牌可能短期獲利,但最終將難逃法律追究!辈虃ヌ嵝训。(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歐群山)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fiwarerioja.org/content/?529.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