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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上課啦!如何理解商標注冊已滿5年“安全期”?關鍵詞: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6/26 10:28:01 瀏覽量: 時常有濟寧商標注冊人問詢已經拿到商標注冊證5年多了,為何還會被宣告無效,不是注冊商標有5年“安全期”的說法嗎,究竟如何理解商標注冊已滿5年“安全期”呢? 首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需要正確理解核準注冊商標已滿5年“安全期”的7種情形:第一,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二,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以未經授權,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其商標注冊的,或者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商標注冊人明知其商標存在而注冊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四,地理標志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注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區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五,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以注冊商標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六,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以同一天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但自己使用在先的,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第七,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以注冊商標損害其現有的在先姓名權等合法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或者認為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當在5年內請求宣告無效。 其次,還有以下7種情形不受已滿5年“安全期”的限制:第一,惡意注冊,在商標申請日前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此限;第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第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禁止性規定;第四,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情形規定;第五,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第六,商標代理機構注冊申請代理服務項目以外的商標;第七,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最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不受已核準注冊滿5年“安全期”保護范圍之內的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其商品或服務的宣傳使用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fiwarerioja.org/content/?737.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