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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上課啦!圖形和文字商標應當組合申請還是分開申請?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7/3 9:21:38 瀏覽量: 濟寧商標注冊企業在設計標志時,為增加其可識別性與可記憶性,常常使用文字與圖形的組合。那么,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將該標志作為圖文組合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還是將該標志中的各要素拆開分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呢?從商標注冊成功的概率上看,組合申請與分開申請各有優劣。選擇組合申請還是分開申請主要需考慮以下兩點:商標本身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筆者看來,一般來講,圖文組合標識的顯著特征更強。就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的顯著特征審查而言,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如組合商標中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不具備顯著特征,但相關公眾通過其他要素或商標整體能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那么該組合商標可以視為具有顯著特征。對于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圖形要素組成的商標,若文字部分不具備顯著特征,則該商標整體大概率會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征。而如果該商標圖形的顯著特征較強,商標注冊部門審查后認為可以依圖形要素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放棄對缺乏顯著特征的文字部分的專用權。如果申請人同意放棄,該組合商標整體仍有可能通過顯著特征審查。 由此可見,即使圖文組合商標中的某個要素不具備顯著特征,但通過其他要素或商標整體可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該組合商標也可能通過顯著特征審查。若組合商標是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圖形要素組成,文字部分的顯著特征會被重點考慮。即使文字部分缺乏顯著特征,也可能依賴圖形要素的較強顯著特征來通過審查。而單一的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一旦被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則商標注冊申請有可能被駁回。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將各要素拆分申請,規避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更大。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若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則該商標會因落入了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而被駁回申請。在審查實踐中,商標注冊部門不僅會對組合商標從整體上判斷相同或近似,也會將其中的各要素拆分出來單獨比對。其中的任一要素與他人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都會使整個組合商標的注冊申請被駁回。如果將文字和圖形拆分申請注冊商標,即使其中一種要素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被駁回,另一種要素也有可能單獨通過審查。因此,從提高商標注冊成功概率的角度,將各要素拆分單獨申請比組合申請對企業來說更為有利。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fiwarerioja.org/content/?739.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