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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小課堂—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一定構成侵權嗎?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7/15 9:09:05 瀏覽量: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直接適用該法律條款的字面意思,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而,該條款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并非直接套用認定,仍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就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具體分析。通常來講,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是從權利基礎出發,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權利是否穩定。這里的權利是否穩定包括兩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該注冊商標是否正在處于被第三方提起商標無效、撤銷等程序中。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在收到最終的裁定、判決前,以及最終的商標公告發布前,商標的狀態是不穩定的,是否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侵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注]另一方面,該注冊商標是否為固有詞匯或行業內專有詞匯,是否具有固定含義等。多數情況下,相關商標容易與對產品性能的描述性詞匯相混淆,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會有缺乏顯著性的風險。這樣的商標權利基礎不穩定,維權時需要對各要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被訴侵權者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作為侵權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一般而言,這樣的行為是難謂善意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者在使用相關標識時,并不具有任何抄襲他人的意圖。盡管侵權者的主觀故意并非構成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但從被訴侵權方的角度出發,為了證明其使用的標識并不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犯,可以從主觀故意方面著手,證明自己并沒有任何企圖抄襲或攀附他人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意圖。在根據其他因素較難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時,侵權方的主觀故意會對案件產生一定影響,尤其是在判賠金額的認定上。因此,作為被訴侵權一方,在進行答辯時,不應遺漏主觀故意這一因素。 三是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是出于何種目的。如侵權者并不具有任何惡意,那么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難道是巧合嗎?商標的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判斷一個標識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應當從是否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角度進行判斷!渡虡朔ā返谖迨艞l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款中提及的商標實際上應當屬于公有領域的文字、詞匯,如果將這樣的標識使用權限作出限定,僅限商標注冊人使用,那么顯然是有失公正的。 從這個角度分析,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如果是用來對產品功能、質量等進行描述性使用,則不一定會對商標注冊人構成商標權的侵犯。 四是被訴侵權方應當對自己的使用行為進行自查,將自己對被訴標識的使用時間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時間進行對比。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并已經獲得一定影響的,并不會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犯,被訴侵權方可以繼續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相關標識。 五是被訴侵權使用行為是否造成混淆。盡管某些商標屬于對產品特性的描述性詞匯,但也存在經過持續不斷的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即具有了突破其本身含義的與商標注冊人相對應的功能,具有了商標的屬性。在此情況下,還應當考慮雙方商標共存于市場,是否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一旦造成混淆,將會對正常的市場秩序以及商標管理秩序產生影響。因此,在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時,還應當對是否可能造成混淆進行考量。 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時,作為被訴侵權方,也應當對維權方,也就是商標注冊人及其商品的使用情況予以了解。比如,商標注冊人是否對其注冊商標進行過實際使用,是否存在批量維權的情形等。商標的注冊應當以使用為目的。如果商標注冊人在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后,并未對商標進行過真實的商業使用,在提起訴訟后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近三年內對注冊商標進行過商業使用,也無法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受到任何損失,那么即便在定性上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訴侵權方也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會對這樣的情節予以考慮。 綜合上述,在遇到被訴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時,并非一定會被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要先依照上述順序進行逐一分析,有了初步的結論后,再冷靜地分析應如何應對具體案件。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fiwarerioja.org/content/?742.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