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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上課啦!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制的行為有哪些?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7/17 10:22:41 瀏覽量: 在現實中,個別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專業優勢大量注冊商標。為了嚴厲打擊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的范圍做了嚴格限制,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那么,商標代理機構的范圍包括哪些呢?《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已經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未備案的,但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時標明從事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等業務的主體;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標明從事商標代理等業務但有實際證據證明其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當前有些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在經營范圍內添加了“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等內容,而在實際經營中并沒有開展與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相關的業務,這些企業也是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制的企業,若申請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則將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將會被予以駁回,已經注冊的將會被宣告無效。 若企業將其經營范圍內的“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刪除,是否仍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呢?筆者認為,判斷商標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主要依據,是商標申請注冊時該企業的經營范圍,即企業在刪除“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之前的申請行為,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而在刪除“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之后的申請行為,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另外也有一些代理機構為了規避該條款的規定,利用關聯公司或關聯人的名義申請商標,如某人在第14類商品上申請了商標,且在其他多個類別上申請了多件商標,某人與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法人代表為父子關系,某人申請商標的行為,被認定為是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假借工作人員近親屬名義申請商標,最終該訴爭商標的申請被認定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被予以無效宣告。 當然,若一概將代理公司關聯企業或關聯人的申請行為都列為第十九條第四款的打擊范圍,則很有可能打擊到關聯方的正當注冊行為,這樣反而違背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故在判斷關聯方的申請行為是正當使用還是代理機構為規避法律規定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的注冊,仍需要結合關聯方的經營情況以及其他申請行為進行個案判斷。 總之,作為商標代理機構,一定要正當行使商標代理權,誠信經營,維護商標注冊秩序;作為商標權利人,如果遇到商標被代理機構搶注的情況,也可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進行救濟。(中國知識產權報)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fiwarerioja.org/content/?743.html 相關文章 |